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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看待人才流动中知识产权纠纷

1998-02-26 来源:光明日报 刘敬智(左) 段瑞春(右) 我有话说

本报记者:刘敬智

特邀嘉宾:国家科委副秘书长段瑞春

本题提示

近几年,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多有发生,这是正常的,不能简单地视为“国有知识产权流失”。在科学技术作为最重要的因素进入生产领域的今天,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和利益的分成问题上,向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身上倾斜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。

记者:您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状况如何?

段瑞春: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是伴随着改革开放、伴随着向市场经济过渡、尤其是人才的合理流动而发生的。人才流动是正常的、是政府提倡的,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人才不流动,死水一潭,那才不正常。而伴随着人才的流动,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也就时有发生。从近几年的情况看,我国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属正常范畴。因为对于那些已登记的发明专利、商标注册专利,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事情很少。纠纷主要发生在那些未公开的信息专用权上,如技术秘密、商业秘密等。这些知识产权的纠纷不仅要界定是职务性发明还是非职务性发明,还要界定是正常的知识传播还是属于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。

再过二年,我们将要跨越世纪,新科技革命大潮风起云涌,使世界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。知识作为最重要的因素进入了生产领域,科学技术和作为其主体和载体的人才成为知识经济增长的基础。知识总量和科技实力成为决定竞争成败的关键。因此,如何处理好人才流动和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。当然,首先要保护好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,使企业的商业秘密、技术秘密和职务性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。但也要注意营造一个有利于人才流动、人才的智慧发挥和合作交流的环境和条件。

保护知识产权,不仅仅是保护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,集体企业、个体企业、合资企业、外国独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同样要保护。国有企业侵犯集体、个体、外资、合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也不行。

记者: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问题上的进展如何?

段瑞春:近年来,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加快了立法步伐,加大了执法力度,在健全知识产权法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。一是法律体系基本完备,并与国际接轨;二是执法力度不断加强,执法水平不断提高;三是健全知识产权法制还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。目前,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加强执法工作。

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界定问题早在1994年由最高人民检查院、国家科委颁布的《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》中就已经明确了。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,最高可作为刑事犯罪处理,可见处罚是很严厉的。

近一年来,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有了新的进展。如国家工商局制定了《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规定》,对信誉高的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,这使我国的商标保护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。不久前,国务院又发布了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》,对人工培育的具有新颖性、特异性和稳定性的新品种,经申报审查后,可授予植物新品种权。此条例公布后,到1997年底,有关新品种的专利申请已达7万件。

1996—1997年底,我国对盗版光盘加大了打击力度,仅地下光盘生产线就挖出了54条,海关缉私走私光盘以千万计。

记者:如何考虑在职务性发明中,科技人员的地位和作用问题?

段瑞春:如何正确处理在职务性发明中,主要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问题,的确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。有相当一部分在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,就是因为单位在这一问题上的处理不当而导致的。譬如,发明人个人在产权方面的地位和成果创造利润的分成问题,往往是导火线。

随着知识的日益升值,人类已进入知识产权变革的新时代,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和利益的分成上,已开始向产权完成者身上倾斜。有的发达国家甚至将发明人个人的分成比例提高到了50%,有的发达国家对于科研人员的职务性发明,实施了单位与个人共同申请的办法,以突出科技工作人员在发明专利上的重要作用。

在我国,一些有识之士也已开始认识到这一问题,并已着手采取措施落实这一知识分子政策。如一些股份制企业开始设立了奖励股和创业股,奖励那些知识产权的发明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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